标题:关于非劳动关系的工伤待遇问题
关于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员工,比如用人单位新招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员工,该类型员工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如因工受伤,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认定工伤的,而被认定工伤后,是否能享受基于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基础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和以劳动关系解除为前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本人注意到了《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护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五级、六级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用人单位就相关待遇可以协商,但是没有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仅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请问,是按哪些法律法规?直接按工伤保险条例吗?还是按劳务关系人身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则又面临开始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就业补助金均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才可以享受的。请领导百忙之中予以解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