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待遇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我单位为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构成,奖励性绩效为根据员工实际参与各项工作后所获考核结果对应发放,请问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具体指哪些待遇?是否包括奖励性绩效?如需发放奖励性绩效,员工因停工未能参加的工作参照什么标准进行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