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4-27

标题:天津市关于成立业委会的流程

关于成立业委会的流程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和成员改选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想了解这两个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我的书面申请应该交到街镇还是社区党组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5-07 是否超时: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因此,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相应成立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就《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所规定内容,征求社区党组织同意。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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