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推广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政策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规定,由于业主自身原因空置的房屋需要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费支付也有相关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费交纳比例另有约定,可以按照约定交纳。
2.关于建立“质价相符”的等级收费标准的问题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对我市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规定了与之对应的指导价格标准。2024年10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我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我单位积极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等文件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