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4-24

标题:如何查询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物业信用评定的相关资料

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由居委会组织业主进行物业评定。市住建委作为发文单位拥有解释权,发布相关《评定细则》,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9条,《民法典》第943条,《物业条例规定》业主拥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且物业信用评定涉及到公共利益,属于民生保障。市住建委作为物业最高主管行政部门,请明确回复下述部门,切勿推卸责任,委派下属单位,感谢!

1、住建委有出具授权由街道判定居委会可以代替业主进行物业信用评定的政府文件吗?

2、进行物业信用评定,是否应提前15天公示,告知业主将举行物业信用评定,同时选举业主代表,参考业主建议,评定完后,公示结果,无异议上报街道?

3、如何查询2023年度居委会物业信用评定材料,评定材料是否包括,通知书、业主大会会议记录,选举业主代表的结果,业主意见签字单,评定结果公示单?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5-19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5月7日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而非代替业主进行评价。

2.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程序的问题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流程同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进行投票表决。

3.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进行物业信用评定材料查询的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相关工作。市民可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申请查询2023年度居民委员会物业信用评定材料。根据《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履行物业管理相关职责等,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同意,并按照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的评定材料是否包括通知书、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等信息,市民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党组织咨询。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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