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4-21

标题:关于直接引用海南香露兜叶(斑兰)产品标准作为当地食品原料标准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您好!

我司是海南联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位于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两院试验场五队,是隶属于农业农村部的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重要战略合作单位,同时也是海南省农产品加工企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公司主要经营项目为斑兰粉,速冻斑兰浆,斑兰常温汁等,目前公司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资质。

海南省已于2022年将斑兰(香露兜叶)作为地方特色食品管理,海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DB S46/004-2022),已于2023年5月16日正式实施,并于2024年6月14日颁《斑兰叶粉(T/HIFSA0004-2024)》、《速冻斑兰叶汁(T/HIFSA0005-2024)》的团体标准。

我司近期接到较多当地企业对于斑兰产品在天津市是否能进行经营加工流通问题咨询,且该产品目前在当地无法获得生产许可资质,所以委托我司向贵单位咨询可否直接引用海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香露兜叶(粉)》(DB S46/004-2022)及《斑兰叶粉(T/HIFSA0004-2024)》、《速冻斑兰叶汁(T/HIFSA0005-2024)》的团体标准作为当地食品原料标准,进行斑兰相关产品二次加工、经营流通或直接食用?

望期待贵单位的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4-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网上留言,我委高度重视,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已经与您进行了沟通。相关答复内容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因此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以斑兰叶(香露兜叶)为原料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产品可以在生产中使用。

关于符合海南省地方标准的香露兜叶产品能否在本市餐饮服务中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他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否在本市适用,应当由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后明确。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请您对本次回复进行满意度评价!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4月25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