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5-04-14

标题:退伍军人在国企转型期间,可以随便被辞退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我是一名退伍老兵,在武清开发区一家国企单位已经干了12年,从事驾驶员工作,最近这家单位被民营企业收购,公司本身不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效益也挺好,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我们这个园区一共有三家单位,都属于一个公司,一共有9名和我一样的驾驶员在这个三家单位,现在上面的意思是初步减掉两个人,我们这个领导就想把我减掉,当然他没直接说辞退,说让我把车先交了,本人一直在单位里踏实干工作,没有违纪,违法,等行为,工作中团结同事,服从领导,一直这样干,我想问问各位领导,想我这样一个退伍老兵他们如果利用排挤,冷暴力,及各种手段逼迫我离职,咱们事务局可不可以给我支持,救助,干预,最近我也在网上了解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退役军人保障法,退伍军人是不是享有优先留用权,因为我今年44 岁了,上有老,下有小,这个时候失业家庭压力就更大了,请各位领导给我点支持,帮助我一下,因为现在全社会都在想方设法给退伍军人安排工作呢,是不是,他们这样做对吗?谢谢领导,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25-04-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来信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武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 国发〔1987〕106号)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2〕43号)关于农业户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的规定:“农业户口入伍的退役士兵和复员士官,应及时办理回农村安置手续。”“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间家庭住地变迁的(含本市干部、科技人员家庭住地变迁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现行政策,报经市安置办审批后方可安置。”您于1999年12月入伍,2001年12月退役,系农村籍退役士兵,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经与您电话沟通了解,您为通过社会渠道应聘上岗,不适用此条款。

如您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您可向区人社局等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反映,如有法律服务需求,我局可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如今后您有就业意愿与需求,我们可通过市场化双向选择为您推荐就业岗位。您也可以关注“天津市武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或下载“武清公共就业”APP个人版,关注招聘信息进行自主应聘就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武清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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