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十六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一百人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人数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代表业主履行业主大会职责。业主代表会的代表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依据上述规定,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同时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禁止开发建设单位成为业主代表。建议您所咨询项目在属地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依法依规补选业主代表。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