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住建委明确且正面回复物业企业信用办法评定文件咨询
一、根据《天津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民法典》277条、278条,物业相关权利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居委会不得私自评定物业信用等级或服务质量(需业主或住建部门主导)。《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以上皆表示居委会无权代表业主。二、根据住建委2023年《物业信用评价白皮书》全年共查处7起居委会违规操作信评价案件,均未落实业主参与机制。三、《信访工作条例》(2022)第26条、第46条、《公务员法》第59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22-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133条,以上规定要求政府单位回复群众问题时,需明确且正面清楚解答,不要所问非所答,曲解政策,烦请领导明确清晰回复下面问题。
1、《天津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评定,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居委会是否可以不通知业主,不参考业主意见,作为基层党组织私自对物业进行信用评定?
2、居委会是否可以不经过业主大会,私自选定业主代表?
3、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小区,居委会如何对物业进行信用评定,有无相关程序?
4、居委会如屡次不通知业主私自进行物业信用评定,且举报至上级单位一同包庇此行为,依法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