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25-04-09

标题:请住建委明确且正面回复物业企业信用办法评定文件咨询

一、根据《天津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民法典》277条、278条,物业相关权利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居委会不得私自评定物业信用等级或服务质量(需业主或住建部门主导)。《物业管理条例》第19条,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以上皆表示居委会无权代表业主。二、根据住建委2023年《物业信用评价白皮书》全年共查处7起居委会违规操作信评价案件,均未落实业主参与机制。三、《信访工作条例》(2022)第26条、第46条、《公务员法》第59条,《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处分条例》第22-23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2条,133条,以上规定要求政府单位回复群众问题时,需明确且正面清楚解答,不要所问非所答,曲解政策,烦请领导明确清晰回复下面问题。

1、《天津市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评定,小区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居委会是否可以不通知业主,不参考业主意见,作为基层党组织私自对物业进行信用评定?

2、居委会是否可以不经过业主大会,私自选定业主代表?

3、无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小区,居委会如何对物业进行信用评定,有无相关程序?

4、居委会如屡次不通知业主私自进行物业信用评定,且举报至上级单位一同包庇此行为,依法该如何处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4-17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居民委员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居(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时,应按照《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时,应当事先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2.关于业主代表的选定问题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代表以幢、门、楼层等为单位,由业主推选,并在推选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3.关于居民委员会组织信用评价流程的问题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具体实施流程,由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居(村)民委员会按照小区日常公共事项投票表决执行。

4.关于居委会如屡次不通知业主私自进行物业信用评定的问题

如居民委员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可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反映。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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