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经营异常企业违规吸收合并变更,换皮公司经营。
区长,您好:
本小区前期物业为《天津丽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5年7月9日被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列为经营异常名录,2018年10月8日被列入天津市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三年未公示年度报告)。该公司《天津丽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并入到《上海丽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同时注销企业。
作为小区业主,第一,我质疑《天津丽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什么作为经营异常企业能够短时间内正常完成企业吸收合并变更,换皮经营。第二,《天津丽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异常企业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在合并前是否正常完成了信用修复和补交年报。在合并程序中是否补交了《补交年报公示证明》《信用修复完成证明》。第三、在合并吸收过程中提交材料是否有欺瞒信息行为,该吸收合并流程是否合乎法律法规流程要求,是否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