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庞* 提问时间:2025-04-02

标题:河西区九华山路公众违法施划停车位占用消防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在路边消防栓旁边规划停车位,违反了上述法律条文,属于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请给予行政处罚。规划停车位时,要确保与消防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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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河西区 回复时间:2025-04-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看到您的留言后,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河西交警支队核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经调查,您反映的问题,经实地查看车位距离消防栓不足5.5米,按照天津市停车管理办法车位设置标注规范,工作人员将给河西区城管委发消除泊位通知书,将消除一个停车泊位使其满足5.5米的规范。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河西区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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