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具体解释
2019年2月,天津市委办公厅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社区党组织讨论决定社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选举、……机动车停车位分配等重大事项,要事先征得社区党组织的同意,并按社区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具体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地下车库包括人防车库,普遍的做法都是登记给开发商,开发商二次加价出售。因为民法典第2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向非业主出售车位应该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并经全体业主同意。我想咨询如果开发商,未经全体业主同意、未经公示公告,将车库的数百个车位出售给第三方公司,是不是《天津市社区物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是不是应该经社区党组织批复,由社区党组织组织确定实施方案。我们认为一次将数百个车位出售给第三方,属于“机动车停车位分配重大事项”应该经社区党组织批复。
何况地下车位、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已分摊给全体业主(全体业主承担了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随着商品房可售专有面积的出售,其实际投资人已经转移给全体业主,开发商资产账上不再有这部分资产,该部分构筑物没有分摊土地使用权份额,根据民法典“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地下车库、人防车库是不可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给开发商发《不动产权证书》就是个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