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天津市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院)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应当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医疗收费票据属于财政票据,而非税务发票,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两种。
2.我市现行纸质《天津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为单联设计,仅有交付患者的收据联,医院、财政部门均无存根。由于纸质票据由医院领取、医院开具,因此仅医院可识别患者就诊信息,并查询到其向患者开具的住院收费票据的票据号码。
3.我市自2019年起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截至目前全市已有超过六成医院上线应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经了解,患者是在天津市儿童医院就诊,该院已上线医疗住院收费电子票据,建议留言网民与医院联系取得电子票据,并办理入账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