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3-25

标题:关于修订《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建议

当前全国出现物业费调价浪潮,反映出现行物业管理机制与居民需求存在结构性矛盾。天津市物业管理矛盾也日益尖锐。结合天津市实际,建议从以下五方面修订条例,推动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的动态平衡:

一、建立弹性定价机制

?推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参考重庆模式,按住宅类型(普通/高端)、服务等级(基础/增值)设定指导价区间(如1.2-3.5元/㎡·月),每三年根据CPI和服务成本调整基准线。

?引入第三方成本核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物业企业人员薪酬、设备维护等12项成本开展审计,作为议价依据。

二、强化业主集体议价权

?降低协商门槛:将现行20%业主提议启动调价程序的门槛降至15%,并允许线上电子签名联署。

?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由街道办牵头,组织法律、财务专家参与物业费争议调解,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三、规范空置房收费制度

?1.明确认定标准:对连续空置超6个月且完成能源零消耗认证的房屋,实施阶梯式收费(首年50%、次年40%、第三年起30%)。

?2.建立智能核验系统:通过水电数据与住建部门信息平台联网,自动识别空置状态。

四、构建服务质量双向监管体系

?1.实施“红黑榜”公示制度:每季度发布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排名,前10%优先获得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末位企业限制投标资格。

?2.推行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求物业企业预存年度收费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用于紧急维修和业主损失赔付。

五、创新社区共治模式

?1.强制财务公开:规定物业企业每季度公示收支明细,重点披露外包服务(如保洁、安保)成本占比。

?2.培育专业业委会:由住建部门开设业委会主任培训班,纳入基层治理人才库,对考核合格者发放津贴。

?3.推广智慧物业平台:将电梯维护、投诉处理等18项服务纳入“津心办”APP,实现响应速度数字化监管。

4.配套保障建议

修订《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增“服务标准与收费浮动联动条款”。在滨海新区、津南区开展物业费协商改革试点,2025年前完成全市推广。

当前全国已有37个城市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物业投诉率下降超20%。建议天津以条例修订为契机,既保障居民“花钱买服务”的获得感,又为物业行业转型升级提供制度支撑,助力建设高品质宜居城市。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4-07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建立弹性定价机制

《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是我市政府指导价相关文件。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弹性定价机制的建议,在市发改委对上述文件进行修订时,我委会向市发改委提出相关建议。

2.关于强化业主议价权的问题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集。经全体业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而不召集的,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召集。”您提出的提议门槛由20%降低至15%的建议,在市人大修订《条例》时,我委会向市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关于设立的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建议,目前我委和市司法局正在研究推动物业管理协会建立物业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结合不同区域建立协调小组,负责受理、调解相关辖区内重大复杂、群体性物业纠纷。同时,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本实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开,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规定,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以协调解决小区中出现的物业管理问题。

3.关于空置房收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无论房屋是否空置,物业企业对小区公共区域服务的投入是不变的,同时,目前出台空置房物业费减免的政策法规缺乏上位法依据。

4.关于构建服务质量双向监管体系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明确要求地方不得随意设立“红黑榜”。我市目前实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制度,业主可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此外,推行“保证金”涉嫌破坏营商环境,因此无法出台相关政策,社区党组织可以对相关内容对物业企业进行引导。

5.关于创新社区共治模式的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采用何种计费方式,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季度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的规定,您提出的“强制财务公开”适用于“酬金制”收费模式。

关于提升业委会专业能力的建议,目前各区住建委定期对辖区街镇、社区居委会负责同志、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关于将“电梯维护、投诉处理”等服务内容纳入“津心办”物业服务平台的建议,目前我委正在与技术部门研究,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更好地为业主服务。

感谢您对我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对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委将在《条例》等文件修订时积极向市人大等部门提出建议。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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