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吉** 提问时间:2025-03-21

标题:关于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政策解答中提到,如果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在无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是不是只能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业委会是否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工作?

2.关于申请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业主确认后的一年后再进行公示,业主确认与公示间隔一年多时间跨度如此之大,是否符合流程规定?

3.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流程及相关环节是啥,业主确认后,物业进行公示后再进行招标流程吗?什么时候需要到住建委申请,申请以前物业都需要做哪些工作,请详细说明,因为从天津市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看不到每一个环节包括招投标应该在什么时候做,申请人做完哪些工作可以向住建委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等。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3-28 是否超时:否

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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