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3-20

标题: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部门

您好: 贵委在编号4655100的回复还是没有明确回复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前期物业招投标过程中因投标人少于三个,是经过天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是经过红桥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是哪个部门授权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批准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选择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本次再次咨询,请直接回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3-28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查,红咸雅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 通过招投标方式(非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天津人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项目提供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由于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数少于3个,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是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服务机构”规定,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的服务机构,参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数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中标人,并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向中标人出具了《议标结果通知书》,其效力等同于《中标通知书》。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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