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3-16

标题:咨询,建房【2009】274号相关内容的解释

建房【2009】274号,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于2009年12月1日发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5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咨询问题一: 想咨询该条款中的,用词:应当,是否为必须,(法工委印发的《立法技术规范》对应当的解释为:14.应当,必须“应当”与“必须”的含义没有实质区别。法律在表述义务性规范时,一般用“应当”,不用“必须”。) 咨询问题二:第15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是否应于90内完成筹备和业主大会的召开,90天内未能完成是否应终止本次的筹备组及业主大会召开工作?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3-24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款的用词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9年依据法定程序发布的行政性规范文件,关于该文件内具体条款的用词问题,建议您咨询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关于业主大会筹备组解散条件问题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仅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且现行法律法规未对筹备组解散的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因此,业主大会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未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是否应解散业主大会筹备组及终止业主大会召开工作,您可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24日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