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夏* 提问时间:2025-03-14

标题: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问题中止审理的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请问其中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吗?还是单指劳动仲裁案件?

下面的案例,适用中止吗?

【案例1】企业一直持续欠薪员工追讨工资,员工先申请仲裁1~2月工资,后仲裁得到支持,企业对该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员工再次申请后续3~4月工资仲裁时,企业提出前案仲裁还在诉讼中未审结,要求中止审理。

【案例2】企业违法调岗降薪,员工拒绝,企业强迫员工待岗,不发工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仲裁认定企业调岗违法,应当补发工资,企业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而后企业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主张关于“调岗违法”的仲裁案件正在诉讼中未审结,要求中止审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3-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2025年3月17日,通过电话方式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解答相关政策。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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