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劳动仲裁中止审理的问题中止审理的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请问其中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吗?还是单指劳动仲裁案件?
下面的案例,适用中止吗?
【案例1】企业一直持续欠薪员工追讨工资,员工先申请仲裁1~2月工资,后仲裁得到支持,企业对该仲裁不服提起诉讼。员工再次申请后续3~4月工资仲裁时,企业提出前案仲裁还在诉讼中未审结,要求中止审理。
【案例2】企业违法调岗降薪,员工拒绝,企业强迫员工待岗,不发工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补发工资,仲裁认定企业调岗违法,应当补发工资,企业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而后企业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再次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企业主张关于“调岗违法”的仲裁案件正在诉讼中未审结,要求中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