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蒋** 提问时间:2025-03-11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咨询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本发条中提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 是属于天津市的哪个部门监督管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5-03-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根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饮食服务、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一)饮食服务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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