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天津市物业费包干制具体分为几级收费方式的问题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因此,包干制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种方式,不涉及划分等级。
2.关于每种收费方式的服务标准的问题
您提出的关于“收费等级”,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第九条“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与通过招标程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从四个等级中选择相应级别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的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涉及四个等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具体情况,可登录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下载。
3.关于物业采取包干制的收费方式,能否超过天津市的规定标准的上限,上限是多少?如果违规,适用天津市物业哪条法律法规约束的问题
由于包干制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一种方式,因此不涉及上限或下限。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10月天津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因此,我单位积极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对《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及《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进行修订完善。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