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5-03-11

标题:关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管理办法

咨询一个关于已上天津市违法失信名单企业的管理办法相关问题。

1、前企业如果被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同一个法人能否使用新的公司对失信企业采取吸收合并的方法,接手失信企业的业务。

2、如果不行,适用哪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3、如果可以,适用哪条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市场监管委 回复时间:2025-03-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咨询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答复。相关工作人员已经与您电话联系,解答问题。根据您咨询的事项,答复如下:

依据修订前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及《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注销之日起终止公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对其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不再执行。企业吸收合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目前法律法规无明确限制规定。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市场监管委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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