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要求物业公示利用公用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万华园物业服务公司利用本小区的消控室和消控设备,以及本小区雇用的相关工作人员,为其它小区提供相应的服务,符合以上五十一条相关内容,望相关监管部门责令物业服务公司公示从事本经营活动所产生收益,以及所产生收益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