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25-02-28

标题:建议出台天津政策:支连连空置房可享物业费折扣的建议

因为房地产市场步入调整期,全市的空置房物业收费的投诉增长比较多,物业公司也面临着既不愿打折收取,又收不到物业费的矛盾。当前房地产市场已经从量的增长转向质的提高,建议以空置房收费政策调整为切入口,希望以此来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效能。建议天津市政府上半年出台相关政策,空置房物业费折扣收费,便民为民。

目前天津的物业公司,对于此类申请:会以天津本地没有相关政策为借口,拒绝空置房业主的合理诉求,拒绝协商。因此为了缓解物业服务收费的矛盾,造福广大在津购房者,提高津城幸福指数和认同感。

以津南咸水沽富力又一城为例,合茂园、合居园等已交付的房子,即使空置,也不予受理。可以请相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

附件: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3-12 是否超时:否

赵*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之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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