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养老金计算基数的使用规律
3、本市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1992年260元、1993年334元、1994年447元、1995年542元、1996年637元、1997年690元、1998年829元、1999年921元、2000年1040元、2001年1192元、2002年1355元、2003年1554元、2004年1813元、2005年2106元
以上是养老金计算文件中对早些年对测算本市退休养老金基数的使用规定。
我的问题是:如果某老员工是1989年参加工作的,其1993年1月开始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并一直持续到现今,那在测算1993年该职工的个人缴费系数(a/A)时要使用1992年度的260元(就是公式中的A)还是1993年度的334元(就是公式中的A)呢?
(注:主要是由于咱们得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直以来都是延后发布,部分发布年份还稍不规律。2024年年底发布的退休养老基数为9232元,其针对的年份是2024年,如果以此为基础反向推到其实际开始缴费的1993年,那1993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应该是用260元,此仅为个人推测)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