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2-25

标题:请贵局核实有关执行探亲假政策的最新精神和要求

我是事业单位人员,听单位管人事的说,人社局曾经召开过会议,要求单位慎重批准职工请探亲假,只有新疆、西藏等偏远地区的职工才能获批探亲假,其他地区的职工要慎重批准。请问人社局是否开过此会,是否有上述所说的按职工所属地区执行探亲假精神。烦请贵局以文字形式回复(不要打电话回复),让大家共同监督,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2-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81)劳总险字12号)明确,“《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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