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单位的疑问
《环境保护法》第81条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关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1、第423条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小于9m
2、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3、第623条
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标 准编号:JGJ 64-1989
4、第334条 厨房和饮食制作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m。
以上的法规哪些单位有权进行执法,具体的执法流程是什么,居民如果受到了相关的违法侵害,应该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