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协议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报批问题
您好!贵委2025年1月23日针对我2025年1月15提出的问题(编号为4641900)进行了回复。因为贵委并未明确回答我的问题,我评价是不满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上次贵委回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于投标人少于3个,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开评标后出具《议标结果通知书》,其法律效力与《中标通知书》一致。那么请问:按照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开评标后依据什么规定出具《议标结果通知书》?2、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选择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红咸雅苑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过那个部门批准的?请明确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