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2-20

标题:关于判定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的疑惑?

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可以进入业委会吗?

发布日期:2024-10-28 来源: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三章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小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所有权人的法定配偶可以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提问:为何能依据上述条款就判定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如果夫妻有约定为一方所有或者是一方出资购买的如何界定?房产证的登记才是产权人的真实体现”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2-25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 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和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各项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应当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因此,网民所咨询问题应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依据业主大会筹备组确定的方案确定。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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