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申* 提问时间:2025-02-19

标题:试用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7月—9月)

本人2015年6月通过面试进入天津某单位工作,2015年7月开始正式工作,2015年9月同单位签劳动合同,2020年12月离职回外地工作(社保已转回外地)。

本人在外地入职后(入职后需确定工龄)查社保发现单位社保缴纳时间从2015年10月开始,未交纳2015年7月—2015年9月共三个月社会保险。当地人社部门告知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保,网查试用期内也需缴纳社保,特此咨询本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2-2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致电申*先生,告知其用人单位应提供劳动合同、包含职工本人的工资台账、职工本人银行工资流水、职工身份证、携带公章与职工本人来南开分中心办理此业务;若单位不配合,职工本人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人社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相关文书办理,申*先生对回复表示了解。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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