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邬* 提问时间:2025-02-18

标题: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条款咨询

根据,津生态环保办〔2024〕1号文件。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已经移交给公安机关了但是最终司法解释还是归生态环境局解答。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八十二条是相呼应的。六十四为要求,八十二为处罚。六十四条: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八十二条第二款: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是不是在组织娱乐活动时(长期组织娱乐活动),是不是不做噪声监测就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了。请生态环境局解答一下。

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是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室内由单位长期组织娱乐活动(唱歌,跳舞,乐器)这类活动是否应做隔音措施。不做隔音措施是不是违反八十四条第二款了。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25-02-2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已电话回复,关于咨询人的问题一“是不是在组织娱乐活动时(长期组织娱乐活动),是不是不做噪声监测就已经构成违法行为了?”回复如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没有条款要求对公共活动场所进行娱乐、健身等行为类活动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二是娱乐、健身等活动噪声属于行为类社会生活噪声,目前没有适用于该类噪声的监测标准。问题二“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是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在室内由单位长期组织娱乐活动(唱歌,跳舞乐器)这类活动是否应做隔音措施。不做隔音措施是不是违反八十四条第二款了?”回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是对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例如电梯、水泵、变压器)产生噪声管理规定,咨询人遇到的“娱乐活动(唱歌,跳舞乐器)”不属于第八十四条的管理的范畴。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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