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对于长期(半年以上)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的物业收取问题。有没有相应的不交或少缴措施”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之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关于《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问题
经查,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发布过《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您提到的政策规定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