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2-17

标题:对于长期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的物业服务收费

1、对于长期(半年以上)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的物业收取问题。有没有相应的不交或少缴措施。我个人查询的资料是否属实。

2、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应该有相关文件,我在那里可以查到该文件的原文?

3、如果小区所属物业拒不按照,管理办法中的提到的 问题1 的情况处理,应该怎么办?

感谢您关注我,期待能得到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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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2-24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对于长期(半年以上)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的物业收取问题。有没有相应的不交或少缴措施”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我市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交纳也做出规定。《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费应当按照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按月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前发生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但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因此,当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已交付业主,之后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如果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关于《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问题

经查,天津市人民政府未发布过《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6月,市发展改革委、国土房管局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您提到的政策规定不存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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