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商住综合楼底商油烟异味扰民
泗水道左岸源镜底商六合卤味油烟、异味扰民,其自建烟道排放位置违反了《天津市餐营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中4.2条;其餐饮项目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第八十七条: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投诉至权责单位东海街城管后,城管部门回复说“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需要环保部门进行检测后方可根据检测报告结果进行处罚,但发函后一直没有收到环保部门的回复,导致问题至今未解决。
那么,(1)城管部门说需要环保部门检测的这两点是否的确需要环保部门进行检测?(2)如果需要环保部门检测,那么环保部门为什么迟迟不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