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蓟州区山倾城居委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及《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山倾城居委会在选聘物业公司时违背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使小区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北京瑞赢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蓟州区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山倾城居委会在2023年4月23日发布的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公告中表明小区业主总投票权人数(2936)和小区业主总专有建筑面积(367133.96平方米)与2023年3月9日申请维修资金提交的《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中的小区户数(2984)和建筑面积(287312.65平方米)和物业服务合同小区建筑总面积29.34万平方米严重不符,存在虚增小区业主总专有建筑面积,其公告结果不真实,有虚假成分,致使投票结果双过半,严重损害山倾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请撤销山倾城业委会与瑞赢酒店物业蓟州区分公司之间的物业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