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2-10

标题:请问领导,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是否有相关法

领导您好,我通过网络查询,天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监管银行应当每月向购房人提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入账、支取、余额等信息。购房人可以通过监管银行提供的查询渠道,了解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

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监督检查。

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2-21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19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我委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做了回复。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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