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物业依据什么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垃圾清运费
本人在金都花园购得一二手房,在物业办理交接时被告知装修要交3000元装修保证金+1000元施工队保证金+二次装修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30元每平米(85平米房子需要再交2550元)。请问物业作为一个小区内公共事业的服务企业,如果是针对业主户内修下水道、修电气、修家具、保洁等业主可选择的服务(业务也可以选社会企业来服务),物业可以自主定价,毕竟属于市场行为。但是,物业收取装修押金、施工保证金、装修垃圾清运费,不属于市场行为,业主没的选择,这种情况下,物业的行为属于面向全体业主的公共行为,在没有政府市场监督、定价的情况下,物业是否有自主定价权力?依据什么收费?是否违反我国物权法、民法典等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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