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因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费用的收取、交纳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垃圾的清运须由专业单位处理,业主或装修单位应承担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通常受街镇委托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并统一支付给环卫部门或专业清运公司。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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