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5-02-10

标题:物业依据什么法律条文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

购买二手房后需要简单装修一下,物业表示要收装修押金、装修保证金、垃圾清运费,请问住建委,物业作为一个面向小区内全体业主服务的公用事业型企业,是否有此类费用的收费权?天津有什么法律文件支持?如果有法律文件支持,收费标准是多少?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2-20 是否超时:否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相关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19日

王*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物业服务企业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因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相关费用的收取、交纳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装修垃圾的清运须由专业单位处理,业主或装修单位应承担相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通常受街镇委托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并统一支付给环卫部门或专业清运公司。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建议向价格主管部门咨询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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