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四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
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请问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这种协商是以职工还是以单位的意愿为主,如果职工愿意延迟退休,而单位不同意的,是不是职工就不能延迟退休,此款还是以单位的意愿为主?
2、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是不是就不能延迟退休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就直接退休了?
以上问题请以文字形式予以回复(作为政策解读依据),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