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25-01-15

标题: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

你好,红桥区住建委于2024年11月20日我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4年12月6日以编号为2024-153号告知书告知,我申请公开的文件不存在。但是,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津国土房物〔2013〕384号《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物业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请问天津市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协议方式选聘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服务红咸雅苑住宅小区(仁恒北岸中心)是否经过红桥区住建委(原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红桥分局)批准?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1-23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经查,红桥区红咸雅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天津仁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前期物业企业为项目提供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于投标人少于3个,原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在开评标后出具《议标结果通知书》,其法律效力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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