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25-01-09

标题:住建委承诺回答投票问题,为何敷衍了事?

住建委承诺回答投票问题,为何敷衍了事?

尊敬的区住建委:

我是荣锦园小区的业主,关于本小区11月份至12月份的业主大会投票,广大业主有诸多的质疑和不满,对此,华康街道表示:业主们提及的几项重要问题已超越了他们的职能权限,他们无法处理!故邀请静海区住建委物业办王主任于2025年1月3日,到华康街道办亲自主持业主见面会,接待了诸多业主代表。

在会议将近结束时,王主任让社区辛静同志,记下了业主们提出来的多项重要问题。并承诺会和住建委市场合同科,以及街道办负责人共同商议,就业主们提出的主要问题,会尽快给出妥善合理的答复。

结果时至今日,却杳无音信。社区只是派了一个很年轻的小同志给一位业主代表打了个电话,敷衍性的说了几句话。却对广大业主提出的那些问题只字不提,没有任何的妥善答复。

结果,本对住建委抱有极大希望的业主,却被住建委和街道的这些莫名其妙的操作,搞晕了头!明明承诺我们,会和市场科及街道共同商议,就大家提出的多项重要问题,尽快给出一个妥善合理的答复。可最后却不了了之!那个打电话的社区小同志也只是表明住建委和街道的处理态度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大家提出的多项重要问题,没有给出任何答案!这是什么意思?如此的敷衍、回避、不作为!广大业主没法接受。

故我们恳请住建委,于休息日再次到华康街道办,组织一次业主见面会,就大家关心的那些重要问题,给出正式合理的答复!谢谢!

备注:现在等待住建委回复的问题,有如下几点:

1.合同欺诈的问题,当初备案时,住建委合同科是如何审查的?

购房合同上已经标明:荣锦园小区分三期开发,均为商品房住宅(因该合同为商品房住宅类合同)。从未明确告知大家:还有四期的开发商自持住宅四栋楼。现在大选投票时突然冒出来开发商自持住宅四栋楼,这个涉嫌明显的合同欺诈!请问当初住建委合同科是怎样审查合同备案的?由此造成的大选投票失败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2.开发商自持的四栋用房,是后来建设的,其是否和一二三期的43栋商品房住宅共担了公区的公建成本?如果没有共担公区的公建成本,前三期的公区设施费用都是由1500多户业主承担的,那么,四期的开发商自持用房,凭什么和我们划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

3.开发商自持用房的一栋楼已经转成商品房住宅,售卖出去的十套房子,是否已经收款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如果,据此产生了新的十个业主,他们的投票权不应该由开发商代理!

4.那些电话主叫‘’不参与‘’的业主,其表达的投票意见应为弃权!要求住建委核查并公正处理这类情况。

5.必须向大家公布:社区应打电话多少个?实际拨打了多少个电话?有多少个电话打通的?未打通的电话,是否核查了真正的原因并查找了业主的新手机号?,以尽到应有的通知义务!

6.张老师最后补充的:要求公布‘’不参与‘’投票电话的录音,以确认网格员的话术是否有诱导行为?

7.还是希望公布各栋楼的投票数。以确保投票结果的公开透明。

反 馈

回复部门:静海区 回复时间:2025-02-19 是否超时: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获悉,目前区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处理中,请您关注二次回复。

 

静海区

2025年1月20日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核实,荣锦园居住项目共办理四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为居住一期、居住二期、居住三期、居住四期,其均位于一个居住地块内。

根据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规定, 如开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可认定为业主。

此次业主大会发布公告期间,已将选票计算规则张贴,其中一条写明:明确表示不参与,不计入参与率。

社区按照业主底册逐个拨打电话,未接通电话均按照要求至少拨打3次以上且保留通话录音。同时,针对空号和房屋出售变更业主信息的通过走访入户通知投票。

社区网格员按照统一话术进行电话投票,因涉及业主投票隐私权,有异议的业主可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前往依山郡社区查看,委托查看的同时携带委托书。

业主大会以总人数和总建筑面积为参考基础,无法公布每栋楼数据。

后续如全体业主有意愿再次召开业主大会,可20%业主联名向依山郡社区提出申请。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华康街道、市规划资源局静海分局

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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