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经电话联系,确认您的问题为“小区南侧三角形的三期场地未开发,开发商已破产,已经3年没有动工,什么条件下政府会回收地块,回收的规则是什么?”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天湖南苑小区南侧三角形地块与现有天湖南苑小区为一整宗地,已动工开发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总面积1/3,不属于闲置土地,不具备政府无偿收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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