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吉** 提问时间:2025-01-08

标题:物业公司备案需要审查物业公司承办物业服务的主体资格

物业公司与业委员签订物业合同后到所属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相关部门对物业公司是否审查物业公司能否承办物业服务的主体资格?如不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物业公司承办了物业服务,相关部门是否能够备案成功?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1-15 是否超时:否

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施行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住建部第39号令),2017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准事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无需取得资质证书,只要在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物业管理”或“物业服务”,即可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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