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对您提出的有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问题,现回复如下:
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产废单位移出量和经营单位接收量的偏差值,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无相关规定。为加强危险废物运输安全,防止遗撒等情况出现,根据日常监管经验,综合考虑不同计量装置误差等情况,我处在“天津市危险废物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对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移出量和接收量设置了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小于等于100公斤(包含100公斤):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8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600%。
2.100公斤~1吨(包含1吨):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8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400%。
3.1吨-3吨(包含3吨):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9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200%。
4.3吨以上:接收量不能少于移出量的90%,接收量不能多于移出量的150%。。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