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1.关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实行高温津贴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3号),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温津贴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高温津贴低于本市规定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冬季取暖补贴也按照同样的原则处理。
2.关于中途入职或转回天津。
按照上述原则,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将冬季取暖补贴折算发放。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