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小区物业合同服务费超过天津市指导价格标准的问题
领导您好: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江宇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定价远超《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及《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两个文件的定价标准;其中高层为2.41元/平米,超过一级服务等级1.2元/平米一倍有余。
而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请领导明示,该物业合同的收费标准是否违反规定?若违反规定,业主如何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