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4-12-31

标题:小区物业合同服务费超过天津市指导价格标准的问题

领导您好:

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江宇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定价远超《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及《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年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两个文件的定价标准;其中高层为2.41元/平米,超过一级服务等级1.2元/平米一倍有余。

而根据《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可在中准价格基础上进行浮动,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请领导明示,该物业合同的收费标准是否违反规定?若违反规定,业主如何进行维权?

反 馈

回复部门:津南区 回复时间:2025-0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待有结果将再向您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区住建委核实,江宇城小区属于前期物业服务,通过前期物业招投标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正常收费。

当前各小区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通过市住建委备案确定物业费,因为各小区“小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定位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与天津市2009年发布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中一、二、三、四级服务等级基本无法再一一对应,09年的管理办法早已不适应时代发展,无法满足当代住户对物业服务的需求类别,所以相关物业费早已不适用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津发改价管(2015)541号)进行价格管理,而市住建委为了更好适应时代变化,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定物业费标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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