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24-12-31

标题:养老保险转移回天津户籍地

本人是2019年取得天津户籍,之前一直在外地工作生活,2024年回津后于2024年4月开始在天津上班公司给办理了养老保险。目前在办理将外省参保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回天津的过程中被拒绝,理由是:本人在2022年对2021年12月的养老保险有一个月补缴行为,故天津开发区社保局拒绝接收我的养老保险转回申请,给出的意见是:若想转回天津,需回参保地对2021年补缴的社保费用进行退费并放弃这1个月的缴费年限。我想请问的是:1、拒绝的政策依据是什么?给我的回复是依据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件。规范参保缴费政策:“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因为我之前在老家是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的保险,转移的时候用这一条不让我转移。2、我想问一下一次性补缴有补缴一个月的吗?而且上面写的很清楚是增加年限才算吧 3、灵活就业人员对符合国家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我在老家既然缴上保险我认为我是符合这一条的。4、经了解,目前不接受2017年以后有补缴行为转回的城市好像只有天津,这和目前的天津落户政策是不是相违背。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25-01-0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市民2024年9月申请将其在佳木斯市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入向天津市开发区。分中心在确认市民的信息表时发现,市民于2022年在佳木斯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了2021年12月份养老保险。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第一项第三条“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滞纳金。”的规定,市民2022年在佳木斯市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补缴的养老保险不能转入天津市。

工作人员已通过电话方式将以上情况告知市民,并对文件规定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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