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24-12-30

标题: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已废?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委员会给我回复说:《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已经在2024年10月16日后已经作废,因为文件规定适用的是普通住宅小区,而2024年10月16日后天津市出台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区别,所以,天津市没有普通住宅,也就是说《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已经作废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25-01-06 是否超时:否

马**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自主协商确定”。2024年10月16日,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取消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因此,《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已不具备适用性。

由于住建部门不是《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的发文机关,该文件目前是否有效建议向发文机关咨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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