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住建委领导: 在《天津荣锦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6.43万平方米。但是在12月份荣锦园小区在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时,面积却以16.6万平方米(其中包含地产开发商自持2.7万平方米)进行计算,同时未公示任何法律依据。 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1.地产开发商自持用房面积,是否应该与“商品房住宅”混为一谈,计入小区专有建筑面积? 2.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是否计入小区专有建筑面积,并纳入业主大会的决策范畴? 盼复,谢谢!
尊敬的市住建委领导:
在《天津荣锦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住宅建筑面积为16.43万平方米。但是在12月份荣锦园小区在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时,面积却以16.6万平方米(其中包含地产开发商自持2.7万平方米)进行计算,同时未公示任何法律依据。
请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澄清:
1.地产开发商自持用房面积,是否应该与“商品房住宅”混为一谈,计入小区专有建筑面积?
2.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是否计入小区专有建筑面积,并纳入业主大会的决策范畴?
盼复,谢谢!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区住建委已与您沟通,说明相关情况,根据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规定, 如开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可认定为业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区住建委已与您沟通,说明相关情况,根据国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之规定, 如开发建设单位已按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可认定为业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静海区住建委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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