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婴幼儿办集体户口迁移所需要材料问题
由于卖掉了户口所在的唯一一处房产,我需要把户口临时改到街道集体户口。
我12月28、29日下午2:00,两次去下朱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迁户业务,都要求必须提供全家3口人的“无房权属证明”。我与妻子的已提供,其他材料也齐全,而宝宝由于2岁太小未办理身份证,无法通过“津心办”房管局查询开具该无房证明。工作人员不听解释,只说“少一个人的都办不了”。
我反应的流程问题在于: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房屋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是否可以证明,未成年的婴幼儿原本就不允许独立办理房产登记业务?只要能证明监护人名下无房产,则婴幼儿的“无房证明”就不是必要提供的材料?
我不常在武清,没办法在房管局和户籍科经常这样来回跑。我认为像这样要求提供不必要的证明,会给办理相关业务的市民带来不便。如果能证明属实,希望相关部门优化流程,帮我解决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