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公共地区私自占用车位 以及占用消防通道
本小区无固定车位,但是个别居民在小区公共地区私自设立障碍物、地锁等占为私用车位,影响居民正常出行,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区内的公共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应被个别业主私自占用。而且部分占用地点占用消防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如果发生火情,消防车不能通行,严重影响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希望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