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您咨询的相关问题,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您可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社区代行业委会职责相关事宜。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街道要及时积极推动业主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建议您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事宜。
此复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5年1月3日